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2

沪交招投〔202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管理与考核,规范供应商的经营行为,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供应商动态管理机制,促进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及《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含直、附属单位)各类采购活动供应商的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供应商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校供应商诚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供应商征集遴选、资格审查、考核评价、质疑投诉受理及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三)协助配合相关单位制止、纠正、查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四)负责注册供应商信息维护,实施供应商诚信动态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准入与注册

第六条 供应商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注册: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申请注册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学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资质和资格,愿意按学校规定完成采购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注册采取“随报随审,及时更新”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的供应商须同意本办法相关规定,并向学校承诺履约事项及接受违规处罚等事宜。

第八条 特定行业供应商(如采购代理机构等)是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框架协议或其他遴选方式,对特定行业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服务承诺、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的供应商。经评审的特定行业供应商须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供应商须通过上海交通大学数字化采购平台进行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金额、营业范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

(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五)中小微企业需提供书面声明;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如有变更,供应商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以供应商账号参与的学校所有采购项目,都将视为供应商的企业行为,供应商应保证其操作的准确性、真实性,并承担平台操作带来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网上竞价、智能比选、网上快招等线上快速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仅面向注册供应商开放。未注册供应商,须完成供应商注册核验手续后,方可参加线上快速采购响应。

第十三条 对于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标的物的技术需求,充分考虑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价格、服务等综合因素,按一定规则抽取或邀请满足项目需求的注册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对注册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登陆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不定期对已注册供应商的资质及信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和动态评价。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按时参加响应(投标)文件开启(开标)会议,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不无理取闹;不打探采购人的工作秘密,不询问评标情况,不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第十六条 招采办负责建设供应商诚信考核评价体系及诚信档案管理,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活动和履约行为实行全程动态化管理,各评价主体可以进行多次评价。招采办负责对采购环节进行评价,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负责对履约、验收环节进行评价,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对结算环节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供应商诚信履约评价采用扣分记分制管理(信用总分100分)。一次性扣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40分、12分、6分、3分、1分五个档次。违规记分情形亦适用于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法人授权代表、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每一记分周期为3年,供应商从注册之日起计算;受到暂停授予采购合同处理决定的,从处罚解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同一评价主体针对同一供应商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同一违规情形的只扣最高分,不累计扣分。同一供应商同一采购项目出现多个违规情形的,累计扣分。同一供应商不同采购项目出现同一违规情形的,累计扣分。

第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1分:

(一)供应商接受采购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

(二)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放弃投标,且未在开标前书面告知(包含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凭证)采购人的;

(三)供应商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发生其他违反时间、地点约定行为的;

(四)供应商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协议)的;

(五)供应商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不积极配合学校审核、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消极拖延的。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3分:

(一)供应商不配合采购人(项目单位等学校相关部门或学校委托的第三方)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提供材料的;

(二)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三)供应商发生其他违规行为,对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但未导致项目废标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交货期)拖延,但未影响项目总体进度的;

(五)供应商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严格遵守采购人的保密、安全各项要求,侵害采购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6分:

(一)因供应商不合理原因导致采购项目变更、废标的;

(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现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供应商违反合同规定,导致项目执行进度受到较大影响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同一项目连续两次验收未通过的。

(五)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交货期)拖延,影响项目总体进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供应商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未造成人身伤害的轻微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未严格遵守采购人的保密、安全各项要求,侵害采购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12分:

(一)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同一项目连续三次验收未通过的;

(二)供应商中标后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

(三)供应商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中止或撤销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交货期)拖延,影响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采购人、其他供应商的举报失实的;

(六)注册、报名、合同签订及履约等环节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的;

(七)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害的轻微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40分:

(一)供应商因违法、违规在官方信用平台失信黑名单受到公示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供应商入围资格或谋取成交(中标)的;

(三)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给他人参与采购活动的;

(四)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参与采购活动的;

(五)将中标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它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串通进行恶意投标(响应)的;

(八)成交(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九)施工质量、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合格,或者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十)供应商有其他造假、欺诈行为的;

(十一)拒绝售后服务或擅自降低售后服务质量,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一年内三次以上举报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三)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空头支票或恶意背书支票,套取学校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因存在违规情形被扣分的,3年周期内累计扣分满30分(信用分低于70)的,从扣满30分之日起1年内校内各单位不得授予其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合同;扣分满40分(信用分低于60)的,3年内校内各单位不得授予其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合同。3年周期内累计扣分不满30分(信用分高于70)的,采购人可结合实际需求,原则上在抽取或邀请供应商时优先考虑信用分高的。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招采办负责收集相关证据并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质疑和投诉应遵守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和投诉应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并配合招采办和监督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质疑函,逾期学校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供应商质疑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五)质疑函署名:自然人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在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外,还应在质疑函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招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认为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质疑供应商应根据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超期提交的,视为无效质疑。

第三十一条 招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答复,质疑的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国家法规另有规定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质疑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回复;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依程序回复;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处理:与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内容相关,应进行相应修改并发布后履行采购程序;与采购程序或评审结果有关,应对程序进行调整或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采购活动被认定为违规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投诉适用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