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2

沪交招投〔202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电子签章在采购合同中的使用,保证采购合同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意见》《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以及采购与招标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第二章  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通过数字化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的各类采购合同。

第四条 采购合同加盖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电子合同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 采购合同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上海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印章”)经学校统一授权和备案。

第六条 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业务需求合理确定电子印章的数量,由招采办专人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招采办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熟悉系统操作,按照工作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统一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体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采购合同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采购合同未经过审批,不得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的合同文本,原则上由成交(中标)人先行完成电子签名、签章,学校法人电子签名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署;学校电子印章,由招采办指定合同管理人进行签署;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日期必须明确具体,应以实际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电子签章前,采购项目负责人和招采经办人须确认合同内容无误。一经电子签章,系统自动设定该合同文件无法编辑。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采购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只能通过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对已经审批的采购合同进行电子签章,按规定的份数进行在线打印。所有操作均由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使用电子印章,要做到位置准确,印章端正,清晰,防止错盖、斜盖和模糊。

第十四条 涉密采购合同不得使用电子签章,一律执行线下盖章流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