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18

沪交招投〔202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我校采购与招标限额标准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需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本细则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财政部认定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达到国家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国内招标项目:

(一)公开招标失败的,可以根据投标供应商情况申请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应当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报请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

1学校名义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生产商或制造商)名称、地址。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失败公告截图);

4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如适用)分别出具的招标过程及招标文件无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5评标委员会或3名及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二)直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的,应当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报请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

1学校名义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学校财务计划处、审计处、招采办的会商意见;

(三)直接申请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报请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

1学校名义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生产商或制造商)名称、地址等;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学校财务计划处、审计处、招采办的会商意见;

43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生产商或制造商)处采购的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且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5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国家指定媒体上的公示信息截图,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五条 国家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国内招标采购项目:

(一)在招标信息发布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二)如果直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须办理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采购。项目单位须按《上海交通大学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上海交通大学变更采购方式专家论证表》的要求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

单一来源采购还需要提交成交价格核算说明(简易设备除外),及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学校数字化采购平台上的公示信息截图,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在招标信息发布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开标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审。采购旧机电产品、供学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等特殊进口产品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参照国内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办理。

第七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具体程序依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审批材料及其相关资料须送交招采办统一归档。

第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单位对其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评审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招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