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沪交科〔2022〕40号
发布时间:2022-11-12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政策精神,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关于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及其他省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2年11月1日

 

 

上海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政策精神,根据有关部委关于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及其他省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自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拨款的各类研究经费。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三条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法人单位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经费使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以及其他支出。

(三)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以及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支出。

第八条 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足额计提,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在获得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再作调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调至直接费用。

第九条 中央财政科研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其他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比例根据管理部门要求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在学校和二级单位间按4:6比例进行分配。二级单位统筹间接费用(含绩效)直接划拨至项目所在单位。

(一) 学校间接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保障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日常水、电、气、暖及用房等消耗定额补偿,综合管理运行成本和相关人员支出等。

(二) 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纳入二级单位综合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保障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能源及用房的超额消耗、项目间接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如按项目申报要求必须填报自筹资金的,自筹资金应符合其作为配套资金的管理要求,凡明确规定不得作为配套资金的经费,不能列为项目自筹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根据相应支出管理制度按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进行预算调剂的,应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调剂程序。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等重大调剂事项,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申请,由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设备费预算调剂审批表,必要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情况审批,其中涉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剂事项可根据需要会同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进行联合审批。

(四)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进行相应调剂。

(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牵头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或课题合作经费外拨,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中规定的合作单位及金额转拨科研经费,不得随意变更合作单位,不得多拨、少拨或不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转账。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转拨医学院或经医学院转拨附属医院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医学院、科研院审批后,将经费转拨至医学院并由医学院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项目合同书将经费拨入具体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实行二级单位统一聘用、项目团队自主聘用相结合的科研财务助理统筹配备机制,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结题财务审计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使用按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应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按照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学校财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结题结账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按照要求如实编制项目资金财务报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时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对于需进行决算审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相关财务报表需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后,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未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按要求退回结余资金。已购物资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财务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