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上海交通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2年10月25日
上海交通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学术外译项目,以及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校院两级管理费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科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无预算限制。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有明确计提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总经费计提管理费,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计提比例为12.5%,人文社科类项目计提比例为2%。管理费在学校和二级单位间按4:6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实际科研需要、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纳入学校薪酬体系统一管理。自然科学类项目的绩效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对于人文社科类、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提高到项目总经费的60%。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需提高绩效比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与二级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学校科研管理及财务部门备案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积极配合国家、学校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经费决算、结题报告、成果报告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九条 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协同,定期对包干制项目开展经费执行情况的跟踪与评估。对项目负责人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行为,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计划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