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学〔2021〕5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价值引领、知识探究、能力建设和人格养成“四位一体”的育人理念,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择业观和就业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和上海市教委有关精神,我校特制定了“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要把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作为对广大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毕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评选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毕业生高质量就业,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成长成才道路的认识。在评选中要坚持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价值取向的引导,不断地深化以“责任”为价值核心的学生就业文化,培育学生“志存高远”的人生成长意识、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选择、社会需求和国家发展三者关系,将个人事业发展同国家战略需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需要相结合,不断激发毕业生积极投身到国家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到基层、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
二、评选范围、比例
1.评选范围
全校具有学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港澳台学生及来华留学生不参加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可以参加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来华留学生推选工作由留学生服务中心单独组织(另行通知)。
2.评选比例
1)市优秀毕业生:各院系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2)校优秀毕业生:全日制毕业生(不含来华留学生)各院系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5%;来华留学生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届来华留学生总人数的10%。非全日制毕业生各院系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各院系可以根据就业引导工作实际情况向校就业中心申请适当调整校优秀毕业生推荐比例。
三、评选条件
1.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
3)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能以国家利益为重,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国际组织等单位就业和赴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继续深造。
5)全日制毕业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应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奖学金等各类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
2.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在符合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就业单位应符合所在院系就业引导方向。对于赴西部地区、国防科技单位及其他重点引导单位就业;国内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以及博士生继续从事科研或教职岗位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四、评选要求
1.各院(系、所)按照评选条件和比例,评选出本学院(系、所)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并撰写事迹材料,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2.研究生一年开展两次评选工作,春季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于前一年11月中旬启动,1月中旬完成。秋季毕业研究生于每年4月中旬启动,5月中旬完成。本科生一年开展一次评选工作,每年4月中旬启动,5月中旬完成。
3.各院系要严格掌握标准,对于上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一旦否决,不允许增补。评选的名单在校就业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4.凡获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毕业生,如未能正常毕业或就业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学院应及时报校就业中心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回收相应荣誉证书。
5.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由院(系、所)学生工作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牵头组织评定,经院(系、所)党政主要领导审核,报校就业中心核实,由主管校领导同意签发,市优秀毕业生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6.各院(系、所)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把评优工作作为思想教育和价值引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营造良好校园氛围。
五、奖励办法
1.市优秀毕业生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校优秀毕业生填写“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六、其它
本实施办法自2022届毕业生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