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内(资)[2007] 35号
产业集团、各控股参股企业:
为规范控股参股企业校名使用,依法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切实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上海交通大学校名管理规定》(沪交内办[2002]19号)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使用校名是指控股参股企业名称中含有“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大”、“交通大学”、“交大”等字样。
二、按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文件精神,校控股参股企业中除了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继续使用校名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校名。
三、 已设立的使用校名的全资及绝对控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工商管理要求,在2007年度工商检验以前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不再继续使用校名。
四、 对于相对控股以及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应向股东会提交取消使用校名的议案,努力争取其他股东代表的支持。对于不采取积极措施取消校名的相对控股以及参股企业,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经营期满企业解散等方式予以退出。
五、新组建企业以及办理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延长经营期限的企业,在工商登记、变更时,一律不得使用校名。
六、与本校及产业集团无任何股权投资关系而使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学校将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手段予以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产业集团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二○○七年十一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