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来源
1.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
2.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4.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5.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购买债券、股票的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的募集坚持在广泛动员基础上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宣传“科教兴国”,“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自愿为教育事业出钱出力。
2.通过交通大学遍及海内外的校友广泛的联络,“饮水思源”,为本基金募集资金。
3.严格与规范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际惯例,给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款,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一般均可给予优惠免税。
四、基金使用原则
1.基金母本由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基金和不定向捐款构成。
母本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定向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意向实施。
2.凡本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基金使用范围
1.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
2.改善办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3.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
4.资助教师、研究生在SCI、EI核心检索源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的版面费。
5.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6.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7.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项目。
六、基金使用审批
1.基金会每年十一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计划督办实施。预算计划外的使用项目,由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2.对资助项目,基金会办公室有权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办公室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常务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七、基金管理
1.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账务。
2.基金募集、使用接受上海市教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