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及管理行为,及时供应质量可靠的临床用药,更好的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医院药品采购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进行。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计划采购、保证供应”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医院成立药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并具体负责药品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校医院药事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务副院长、门诊部主任、药房代表和临床医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行使药品采购监督职责。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校医院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招标。招标小组由后勤集团牵头,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公共事业中心、校医院有关人员参加。为保证药品进货渠道的正规、安全,对参加招标的公司应查明资质,实行审核准入制。
第七条 供货企业须出具《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PS证书复印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由药库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
第八条 招标完成后,校医院应与中标单位签订规范的供货合同,合同报公共事业中心和学校财务处备案。在经营中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进行。
第九条 校医院任何个人和集体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当事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进货
第十条 药品实行统一计划采购进货。每月由药库管理员制定当月药品采购计划,经药房主管审核签字后,报校医院分管副院长签字
批准方可通知签订规范合同的供货企业(医药公司)送货。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货。校医院购进首营药品.需要经校医院药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货。
第十二条 严格把好药品数量、质量关,对供货会司配送的药品,药库保管员在入库前应严格按购费单核对数量、规格、品名、批准文号、有效期、注册商标、厂商地址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收,如有差错或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复核,必要时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不可拖延。按“谁收货谁负责”的一贯要求,药品应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与发票相符后方可入库。严禁购进过期或即将过期(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核对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等有关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符合付款条件的采购业务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保管
第十四条 药品进入药房(库)后,应按规格、种类分别上架,明码标识,整齐、定位摆放。要防止掉落遗失、受潮霉变等药品损失情况的发生。有特别使用要求和保管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按相应要求另行存放。
第十五条 药房、药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药品摆放整齐,分类和标识清楚,便于取放。非药房、药库物品不得摆放在药房、药库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药房、药库。
第十六条 药库管理员应经常检查药品有效期、质量,严防过期、变质,做到先进先出。药房主管安排人员每月检查近效期药品一次,并将近效期药品登入效期表,用完后及时记录。药库管理员每月对药房近效期药品登记表进行实物核对,过期药品及时报损。
第十七条 药房主管与分管业务副院长要统计总结学校师生每年用药品数量,为采购提供依据,努力减少药品库存,提高资金周转率。
第六章 发放
第十八条 药房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医德医风,提高责任心,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严格把好药品发放关。
第十九条 药品发放关系到患者的人身安全,药房工仵人员在发药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严格审核,不得从事其他与发药无关的事。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校医院院长、分管业务副院长及药房工作人员要随时关注药品市场价辂,严格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药行业协会指定的医院供应价和医院最高零售价。及时调整药品进货价格和药品的使用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