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经营服务行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综合管理,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确保校园生活安全,更好的服务广大师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校内餐饮、零售和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凡在校内提供后勤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由上海交通大学校园管理工作组颁发的《上海交通大学校内经营服务准入证》(简称“准入证”)。

第四条    准入资质有效期为一年,各经营单位每年都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资格年审。对年审复查通过的单位,予以年检合格登记。对年审复查未通过的单位,将撤销其准入资格,注销《准入证》。

 

第二章  准入资质

第五条    凡进入本校提供经营服务的各类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其他性质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实体或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    独立企业法人和其他性质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实体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文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工商、税务等年检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期损益报表、企业法人或责任人承诺书、公司章程等。个体经营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文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场所或居住场所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三个月以上纳税证明或工商、税务等年检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责任人承诺书、管理制度等。同时提交经营方案,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还需要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员工个人卫生健康证等。

第七条    经营单位在近三年的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中应无重大责任事故。生产服务组织有序、单位经营状况良好。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  经营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经营单位的经营理念需要坚持适度公益性,符合学校的管理规定,符合师生的根本利益,维护学校的稳定。

第十条    经营单位在准入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类别。要将“准入证”(原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处,亮证营业。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必须自主经营,禁止分包、转包、挂靠(合同约定除外)。如有违约,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准入资质。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的服务价格要按照“低于社会同类行业收费标准并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原则进行定价,并在价格调整时接受校方监管。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要在其经营服务范围内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一旦发生责任事故,由经营单位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经营单位根据经营服务项目、合同标的、营业面积及预计营业额等因素,预交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当发生责任事故时,学校有权以风险抵押金先行赔付。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须接受校园管理工作组和后勤保障处的监督管理。经营单位要配合学校整体工作部署与临时任务安排,对经营服务工作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因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缘故需联合第三方(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时,必须提前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租校属物产,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所租校属物产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耗用的水、电费用,按《上海交通大学水电收费管理条例》执行,如有迟纳、拖欠现象,按相关规定条例处罚,直至取消该单位准入经营资格。

 

第四章 准入程序

第二十条      校园管理工作组对后勤保障处提供的各经营服务场所、档位协议发包期限及相关检查考评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明确的待发包校内经营服务场所、档位铺号与相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要配合招标办在校园网页和其他相关媒介上公布相关发包信息,包括: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要求、经营服务时间及质量要求、投标单位相关应聘资料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召集各行业评审工作组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包括资料审核、负责人面试、实际操作等环节,并形成《评审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校园管理工作组根据《评审建议书》等意见,做出准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向投标单位颁发《准入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持《准入证》,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由经营单位保管、一份由经营管理单位保管、一份由后勤保障处备案),同时与水电中心等相关管理单位签订《上海交通大学校内供用水电合同》等相关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经营单位方可实施经营服务准备工作和开张营业工作。

 

第五章   退出机制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经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校方有权中止服务协议并予以清退,校方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未按时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2.超越经营范围违规生产经营。

3.拒绝接受或消极对待发证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校方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二次不合格。

4.委托无行业资质的机构生产加工或使用、销售“三无”产品。

5.违反合同及协议规定,服务质量差,在校方组织的师生满意度调查中连续两次(半年一次)低于70%,造成恶劣影响;

6.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较大责任事故;或引发社会安全类事件。

第二十八条  退出程序。

1.服务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服务的,应提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并确保合同期间服务质量。同时做好与新合同方规范交接工作。

2.因单位发生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况,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学校必须立即中止合同的,单位应在确保正常服务的前提下,配合校方做好移交工作后方能退出。恶意退出造成损失的,校方有权以风险金进行抵付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因双方自身原因,必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在确保正常服务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并赔付对方违约金。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校园管理工作组对校内经营服务行业准入推出事项拥有决策权,明确校属后勤服务类资产的属性,决定准入场所、形式、性质及实施等。

第三十条      校园管理工作组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地方政府法规(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与特点,制定相关的校内经营服务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条例,并以此为标准逐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营服务行业的不同类型,组织对应的评审工作组,主要分为餐饮行业、零售行业和服务行业。行业评审工作组由行业技术、管理、监督等专业人员与师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   校内经营服务行业准入审查事务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交通大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