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院(部处)自筹资金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内正常的建设工作秩序,维护广大教职工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及生活,更好地保护好学校所属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所属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学院(部处)需要自筹资金装修或修理的项目立项规定: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四条 经立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装修项目申报表》,连同预算书报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审核,如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学校的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由学院(部处)自行通过各类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条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项目负责人需携带审核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装修项目申报表》、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需建设部或上海市建交委颁发的)、预算书及图纸、拟定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基建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安全施工铭牌。

    第六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部处)是申报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廉政协议,有责任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基建处有权监督施工的整个过程。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如有影响周围单位的项目负责单位与责任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征得同意后,责成施工单位按规定的区域予以施工;施工铭牌必须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如有施工噪音的工作需避开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时间;涉及绿化、交通、垃圾处理等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竣工验收管理:工程完工后,由学院(部处)组织各相关部门予以验收,验收的相关程序按学校制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合格通过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处交还施工许可证及施工铭牌。

    第十条 项目的报修规定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按学校制定的建设项目保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由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