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聘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02

沪交内(人)[2008]67

为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合理利用校内人才资源,加强对退休人员的聘用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具体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退休人员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但应严格控制岗位数量。

第二条 聘用退休人员的主管部门为学校人力资源处。各单位、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需要,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经学校人力资源处或人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退休人员。

第三条 院(系)、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学科建设等需要,可以聘用退休人员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每次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每年申报两次,分别为12月下旬和7月上旬。只有经人力资源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聘用及领取酬金手续,酬金从部门项目经费或学校核定的人员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校部机关可根据部门缺编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可以聘用退休人员。校部机关聘用退休人员应该向人力资源处提交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处汇总,报校人事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聘用及领取酬金手续,酬金从学校财务处预算中列支。每次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每年申报两次,分别为6月和12月上旬。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2、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担任教学督导、985项目监理和史志研究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六条

院(系)、直属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程序

1、个人填写《项目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审核表》(附:本人退休证复印件)。

2、院(系)、直属单位相关负责领导根据教学科研岗位需要签署意见。

3、科研院(文科处)、财务处审核是否符合设岗条件并签署意见。

4、人才服务中心复核,人力资源处审批。

校部机关聘用退休人员程序

1、个人填写《校部机关聘用退休人员申请表》(附:本人退休证复印件)。

2、部处相关负责领导根据机关岗位需要签署意见。

3、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七条 人力资源处每年年初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薪资标准,予以发布。

受聘人员酬金原则上以当年发布的薪资标准为准,聘用非全职退休人员的酬金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使用预算内经费支付薪资的,严格按人力资源处发布的薪资标准执行,使用项目经费支付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校内聘用退休人员发表论文、成果获奖等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奖励待遇。

第九条

1、根据国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予派遣出国(出境)执行公务。

2、为保证退休同志的身体健康,返聘人员一般不能同时在两个岗位上任职。

3、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若出现工伤,其处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聘用部门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和校外的返聘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5日起生效,原沪交内(人)[2003]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