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及其章程
发布时间:2017-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以下简称“诚信守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旨在倡导学生遵从学业规范、恪守学业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培养学生诚实勤奋、学风严谨的学业习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设置学校、学院(系)两级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由具有良好学术道德和履职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全校师生中遴选,一般为29~35人(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

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在任职期限内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学籍异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将及时进行调整。

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有关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委员在相应学院(系)师生中遴选,一般为7~15人(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校诚信守则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诚信守则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三)审核各学院(系)提交的诚信工作报告;

(四)对学生处提出的涉及学生违纪处理、严重违反诚信守则行为的疑难案例进行讨论,并提供咨询意见。

(五)受理学生对学院(系)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对不诚信行为所作处理结果提出的申诉,并进行复核;

(六)处理学校学业诚信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七)组织开展本学院(系)诚信守则的宣传教育;

(八)制定本学院(系)学业诚信和评奖评优相关联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九)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学业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工作;

(十)按规定向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提交本学院(系)的诚信工作报告;

(十一)         受理诚信守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的申诉,并进行复核;

(十二)         处理学院学业诚信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核学院(系)诚信工作分委员提交的诚信工作报告,交流、部署工作。工作需要时,主任或副主任可不定期召集有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专题会议所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产生。

第九条 各级学生诚信工作委员在决定重大事宜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参会委员须达半数以上。全体委员会议所作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且需获得参会委员超过半数的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条 对违反诚信守则行为的学生处理及申诉程序按照诚信守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应该组成3-7人的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核,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对学生的申诉复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的,复核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有误的,复核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或者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的,复核撤销原决定。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的事项与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该自行回避,当事学生也可申请其回避。

              委员来自当事学生同一学院的,不得对该学生所涉事项进行表决。

同一委员不得同时参与对同一学生的初次处理和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擅自泄露工作内容和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各级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委员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 各级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委员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