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研究生)
发布时间:2017-11-21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范第二条所列举人员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接到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翔实程度,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六条  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查处程序如下:

1. 成立调查小组。校学位办公室通知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人员所在学院启动调查,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其中1人应为其他学院专家,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与调查事项有关联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小组成员。

2. 启动调查。调查小组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认定。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人员可向调查小组提供书面材料进行申辩,也可要求学院及调查小组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申辩。调查小组在做出认定结论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提交调查报告。调查小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就所举报的问题或调查的事项予以明确答复或结论。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

4.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院应在最近1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连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5.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部应在最近1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审核学院提交的处理建议及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决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6.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议和评决,对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需要校外其他单位或机构协助、配合的,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对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应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导师做出以下处理:

1. 暂缓学位申请。

2.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3. 在校学生还可由学校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处理。

4. 对负连带责任的导师,做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事处给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归入被处理人档案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处理决定的传递交接需记录在案。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的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在学校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诉程序如下:  

1. 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

2. 学校组织复议,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认定原处理恰当,维持原决定;如认定原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核查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

3. 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查处不力,或者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载:《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