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内(研)[2006]25号
一、宗旨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鼓励和支持导师专心于博士生的指导和培养,激励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基金,奖励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并设立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有潜力的博士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二、奖励范围
1.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导师。
2.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作者及导师。
3.奖励获得“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导师。
4.对于在论文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博士生,基本达到申报上海市优秀博士论文的质量要求,在其学习期间给予资助。
三、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二万元,其中留校工作的,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配套。奖励导师人民币一万元,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三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用于指导博士生的论文工作;在正常招生指标外,另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名重点扶持奖学金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并可申请招生博士生的年龄推迟至退休;对其指导的博士生可以申请免除预答辩和论文盲审。如导师已退休,则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万元。
2.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作者奖励人民币一万元。奖励其导师人民币一万元;在正常招生指标外,另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名重点扶持奖学金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并可申请招生博士生的年龄推迟至退休;对其指导的博士生可以申请免除预答辩和论文盲审。如导师已退休,则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万元。
3.获得“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五千元。奖励其导师人民币五千元;在正常招生指标外,另给予连续二年每年1名重点扶持奖学金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对其指导的博士生可以申请免除预答辩和论文盲审。
上述奖励不重复实施。
4.对在研究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有望申报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在读博士生,可以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研究生和导师在论文中期考核之后的第五学期向所在学科提出基金申请(申请书可在研究生院网络办公下载),经学科推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限额评选,并将结果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二次专家评审,每年资助20名左右博士生。资助时间从博士生入学后的第六学期开始,一般为18个月,资助标准为第六学期每月人民币1500元生活补助;自第七学期开始,资助生活补助每月2000元人民币;对于在职博士生,自第七学期起,资助生活补助每月人民币1500元,一般资助12个月。
四、组织与管理
学校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对本试行方法的解释,决定资助在读博士生的名单和监督基金的执行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校领导、研究生督导代表、博士生导师代表、研究生院及有关部处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五、检查与评估
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止对其的资助。
对于获得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为:该论文应当达到申报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或者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所发表论文数量应为该规定数量的三倍以上且质量较高;或在专利、获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获资助的博士生,在进行论文通讯评议前,应将申请书所填报的“预计成果及递交形式”相关内容的完成情况,向学位办提交一份书面材料,经审查通过,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获资助的博士生,在受资助期间,提前完成论文并答辩的博士生,学校将停发自答辩后第二个月至原计划资助终止时间的基金资助;对留校工作的博士生,视情况可以继续资助至期满。
本办法自2007年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