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21

沪交研〔2017〕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需求,进一步拓宽博士研究生培养方式,规范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授予博士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我校提出同等学力资格审查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三)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

(四)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五)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

注:未满足上述(二)(四)(五)条件者,可先申请修读相关课程,课程成绩有效期4年(自修读第一门课程至申请学位之日)。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书;

2.拟申请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或出版的专著;

4.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加印密封)的申请人综合情况介绍(包括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6.2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1名推荐人指导过博士生;

7.申请学科导师同意担任申请者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的确认函。

第四条 学院组织专家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通过资格审查通知书。

第五条 申请人凭通过资格审查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及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阶段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包括专业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水平的认定、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按申请学科的博士培养方案修学规定的课程,并在1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满足规定学分要求的申请人,视为通过专业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水平认定。

第八条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应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2年内完成,根据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及答辩结果进行认定。

第九条 预答辩由申请学科所属学院按照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要求组织。预答辩通过方可提交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3个月进行。学位论文一式五份,其中3份由学校聘请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2份由学科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审未通过者应进行复议,复议通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如复议仍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通过学位论文评审、近四年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学校及申请学院要求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申请,由申请学科组织答辩委员会,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科聘请7名副教授级以上职称(含副教授级,副教授级专家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不超过2名)的校内外同行专家(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2名)组成,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答辩通过者应及时提交学位论文归档稿及学位申请材料。答辩未通过者,可修改论文,2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如有修改意见需提交修改后的最终版);

2.学位申请表(纸质版);

3.答辩决议书(纸质版);

4.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纸质版)。

第十五条 通过学院、学部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授予博士学位,3个月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未通过审核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