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自行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学位[2010]19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学位授权单位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材料公示及报送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31号),上海交通大学可自行审核本校除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为做好自行审核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建立“有上有下”的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避免学科建设的盲目性。

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精简、有效。

二、申请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基本条件及最低要求

(一)学科方向

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大作用。

(二)学术队伍

学术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 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持续不断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若干名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且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本一级学科的学术队伍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正高级职称人数:具有人事关系隶属本校、在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2.博士学位人数:具有人事关系隶属本校、在编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10人。

(三)科学研究

本一级学科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国内同学科中处于先进行列,在一些学科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近5年来科研成果显著,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目前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高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本一级学科五年内(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获得的科研经费和成果至少应满足以下具体要求(理科“科学技术史”按人文学科标准掌握;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按社科标准掌握):

1.科研经费:实际获得并计入本校财务账目的科研经费要求:人文≥300万元,社科≥500万元,理科≥650万元,工科≥1300万元,农林≥1000万元,医药≥1150万元。其中来源于国家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防、地方政府等的科研项目经费要求:人文≥100万元,社科≥150万元,理科≥300万元,工科≥650万元,农林≥650万元,医药≥500万元。

2.科研成果: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数不低于2项。

(四)人才培养

本一级学科有浓郁的学术氛围,学术交流与合作广泛,能够为博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有丰富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经验,在本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所培养的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学研究生有一定的规模。至少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本一级学科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或一级学科硕士点。

2.授予学位人数:五年内(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至少授予本一级学科博士学位5人或硕士学位10人。

(五)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

三、申请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基本条件及最低标准

(一)学科方向

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面向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

(二)学术队伍

学术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持续不断地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若干名在国内同行中有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且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本一级学科的学术队伍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正高级职称人数:具有人事关系隶属本校、在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2.博士学位人数:具有人事关系隶属本校、在编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3人。

(三)科学研究

本一级学科整体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在一些学科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近5年来取得较多科研成果,目前承担较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理科“科学技术史”按人文学科标准掌握;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按社科标准掌握)。

本一级学科五年内(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实际获得并计入本校财务账目的科研经费具体要求:人文≥50万元,社科≥80万元,理科≥160万元,工科≥300万元,农林≥250万元,医药≥250万元。其中来源于国家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防、地方政府等的科研项目经费要求:人文≥8万元,社科≥15万元,理科≥80万元,工科≥160万元,农林≥130万元,医药≥100万元。

(四)人才培养

有较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开展一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用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有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所培养的人才质量较高,并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至少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已有二级学科硕士点。

2.五年内(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至少授予本一级学科硕士学位5人。

(五)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

四、申请程序及时间安排

程序

时间

内容

完成单位

工作

部署

2010519

传达学位办文件精神,布置工作

研究生院

填写申

请材料

2010531日前

拟申请学科填写相应的简况表,安装并使用学位授权审核信息填报系统,导出“学科文件”,纸质材料盖学院章与电子材料一并交校学位办

有关学院

申请材

料审核

2010618

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

研究生院

专家评审小组

申请材

料上传

20106910

简况表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

研究生院

申请材

料公示

201061130

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公示相关申请材料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确定增

列学科

201076日前

审议拟增列授权点,确定增列学科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材料

上报

2010930日前

撰写自行审核工作报告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研究生院

五、其他事项

1.列入一级学科简况表中“本一级学科点的学科方向及其学术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的教师,均应书面同意列入。拟增列授权点若得到批准,自申请材料公示之日起,上述教师原则上五年内不能转往其他一级学科招收、指导研究生,申请在第二学科招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填报材料弄虚作假,引起异议,经核查后情况属实,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若已获得授权点则给予撤销学位授权点处理)。

3.各学院(系、研究院)应认真梳理学科发展状况,比对一级学科硕士点的最低标准,撤销部分建设时间长、成效差、培养力量薄弱、培养质量不高的硕士点。

4.异议处理。对申请新增学位点中有争议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名提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5.本通知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