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 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工作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人民武装部负责学生服义务兵役资助的申请受理工作,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审核上报,并与学校财务处一起做好资助款项的发放工作。
第三条申请条件
全校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应征入伍者都可提出申请。但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标准及年限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 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之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三)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五条申请方式
(一)应征入伍学生需填写《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并提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六条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校人民武装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武装部整理汇总后交学生事务中心,由学生事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并送交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应款项下拨到学校财务处。校人民武装部通知财务处将相应款项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七条退役士兵的资助管理
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可向学校人民武装部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学校将根据《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的文件精神办理。
第八条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交通大学人民武装部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