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助研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队伍,各学院(系、所)应对担任助研的研究生加强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
第一条 在校研究生在获得导师同意后,可随时申请担任助研。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助研。如申请其它教师的助研,则应先得到导师的同意。
二、录用
第二条 各学院(系、所)可根据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录用研究生担任助研。
第三条 各学院(系、所)根据导师对研究生的要求及表现,可以随时增设在校研究生的助研名额,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助研的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五条 由提供助研的导师安排被录用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包括实验、采购、设计、设备维护、调试等等。
三、续聘
第六条 各学院(系、所)须对担任助研的研究生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导师意见予以续聘或解聘。
四、酬金
第七条 被录用为助研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15小时左右的工作量,研究生助研工作酬金由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学校按照正常学制期间的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自筹博士研究生人数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拨付博士生“三助”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博士生助研报酬配套补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该专项经费的配套补贴:
1、不属于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自筹的博士研究生;
2、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自筹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已满3年的(直博生学习年限已满5年的);
3、导师支付的科研助教酬金每月平均不足200元的;
4、2007年秋季以后(含2007年秋季)录取的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聘用酬金逐月发放,聘用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助研打印清单和付款凭证交至所在学院(系、所)主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负责人,再由学院报学生处汇总。
第九条 聘用酬金可从科研经费中作为成本开支。
五、其它
第十条 各学院(系、所)可提供助研的数额是其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学院(系、所)应积极组织教师提供助研。
第十一条 2007年秋季以后(含2007年秋季)录取的研究生助研工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沪交内(研)[2007]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