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内(资)〔2007〕25号
为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提高博士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上海交通大学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一、本公寓由上海交通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安排和实施管理,接受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学校人事处监督、指导。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携带好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进站通知和上海交通大学人事处开具的入住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上海交通大学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给予安排博士后公寓,并开具入住通知。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入住通知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住房押金 1500 元,并与资产管理处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部门签订《交大公寓房租赁协议》。在博士后办理退房手续后,该住房押金给予退还。
四、本公寓只作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使用,不得擅自调换、转租和转借,一经发现,由资产管理处无条件收回该住房,并提请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五、在住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必须遵守学校和本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月缴纳房租,并付清自己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及其他设施费(如电梯水泵运行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住后应爱护公共财产和室内的一切设施,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对于人为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住后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
八、为提高博士后公寓居住使用率,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或中途退站的,应在办理出站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搬出公寓,逾期不搬者,出站后第二个月开始按一室一厅1500元/月、二室一厅2000元/月、三室一厅2500元/月收取房租,第三个月开始按日收取房租 200 元 / 日,在学校发出的最后期限内仍未搬出者,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公寓房。
九、对已出国(境)逾期未归的博士后人员、中途擅自离站者及无论任何原因作为退站处理的博士后
人员,应在规定离站的当月搬出公寓。逾期不搬者,在规定离站的下个月起租金按 2000 元 / 月收取,博士后家属应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搬出公寓。在学校发出的最后期限内仍不搬出者,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公寓房。
十、搬离公寓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检查住房完好情况,清点设备、设施,如有缺损,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