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内(档)〔2011〕1号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名校。在学校发展历程中,一些院系、科研机构的实验室会逐步淘汰、报废过时的教学、科研仪器及办公设备。在这些报废的仪器设备中,其中一些是有代表性、纪念性的器物,见证了学校科研、教学发展的历史,属于学校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这些潜在校史文物的保护、收集与展示,防止校史文物的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物、陈列品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档案馆主管全校文物、陈列品管理工作,负责收藏保管全校的文物、陈列品,在废旧仪器设备处置过程中,负有保护校史文物、陈列品,实行指导鉴定、收藏登记、保护利用的职责。
实验室与设备处主管全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各实验室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对潜在的校史文物、陈列品,应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保护。
院系、科研机构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校史文物、陈列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属于学校的文物、陈列品:
1、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2、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仪器设备、模型;
3、我校历史上各个时期使用的、有代表性的教学科研器材、仪器设备、模型等;
4、具有时代特征并逐步被淘汰的教学科研器材、仪器设备等;
5、与学校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仪器设备、办公设备。
第四条 各单位需要进行仪器设备报废时,应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办理,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回收。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在审批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时,发现潜在的校史文物、陈列品,应及时通知档案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档案馆负责对报废的仪器设备的收藏价值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经鉴定列为校史文物、陈列品的报废仪器设备,由档案馆负责登录学校资产文物、陈列品管理系统,同时收集相关的原始资料,认真作好科学纪录,集中保存和管理,以方便利用。
第七条 列为校史文物、陈列品的报废仪器设备,由档案馆负责收藏或在校史博物馆展示,无法移动或收藏的大型设备,由档案馆提出保护方案,进行局部复原、模拟展示。
第八条 各单位如要保留展示列为校史文物、陈列品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建立和健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
各单位保留展示的文物、陈列品必须在学校档案馆登记,移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据为己有。
第九条 各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工、医护人员应提高保护校史文物、陈列品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本办法。
学校对妥善收藏、保管和使用文物、陈列品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