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简称《办法》)及学校《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加强对长江学者的支持与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与管理对象为在我校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且聘期未满的我校教授,包括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第三条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不受学院(系、所)编制数限制。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长江学者聘任以教育部《办法》要求为参照,根据我校学科发展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候选人聘任要求。
第五条 长江学者聘任程序由人事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章 支持与管理
第六条 聘期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如下待遇:
1、享受教育部提供的岗位津贴;
2、自校外引进的,学校分批提供住房津贴累计40万元,已享受我校住房政策者自总额中扣除。在我校入选的,按学校现有住房政策执行;
3、学校按国家及上海市规定提供工资、津贴、保险及其他福利;
4、自校外引进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由引进学院(系、所)提供科研经费,学校视情况酌情配套,总额为自然科学类50万至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5万至20万元;
5、每年资助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讲学、访问等的差旅费一次(在境外时间不超过两周),最多不超过2万元;
6、全额资助专著出版费。
第七条 聘期内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享受如下待遇:
1、享受教育部提供的岗位津贴;
2、学校每年报销一次来往原工作单位及我校的差旅费;
3、学校报销在我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每天平均不超过3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由所在学院(系、所)负责。
第八条 聘期内入选国家或我校其他人才计划,则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学校对长江学者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学院(系、所)进行并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聘期考核由人事处统一组织,考核结果在被考核人所在学院(系、所)公布。
第十条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聘期考核优秀者,可直接纳入我校“特聘教授”计划,其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可提出申请,由我校高层次人才聘任委员会决定是否纳入。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经高层次人才聘任委员会讨论,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支持,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科研经费、岗位津贴、住房津贴等。
第十二条 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刑律、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及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学校将解除聘任合同,报教育部免去受聘人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科研经费、岗位津贴、住房津贴等。
第十三条 受聘者应遵守国家和教育部的其他规定,如有违反,则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聘期间,受聘人在我校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及其他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为上海交通大学。
第十五条 在聘期间,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在产权收益分配上,均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所在学院(系、所)与长江学者通过聘任合同规定各方的责、权、利。聘用期间,人事处不定期检查学院的工作条件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述货币均为人民币,津贴、工资等均为税前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实施,已有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