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实行银行存款对帐单“双签”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21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实行银行存款对帐单“双签”制度的暂行规定 

 

 

 

 

沪交内(财)[2004]45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等制度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原则

银行存款对帐单“双签”制度的原则是:责任到人、认真核对、及时签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财务处以及拥有独立银行存款帐号的所有校内单位。

第四条  定义

银行存款对帐单“双签”制度是指为了采取有效监督措施,对每天的银行存款对帐单,要由两个不同岗位的人签字,以确认资金往来的真实性;以及由专人在月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由单位财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再交由审计处处长或主管校长复核并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五条  业务程序

一、每天“双签”程序

(一)具体办理人员

财务处的具体办理人员包括所属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出纳岗人员、综合业务部主任、银行存款对帐岗及与之不相容岗位的人员。

其他适用范围内单位的具体办理人员包括出纳和与之不相容岗位的财会人员。

(二)工作事项

银行出纳岗人员(或单位出纳)负责每天及时取回银行存款对帐单,同时,对于有电子数据的银行存款帐户,由综合业务部里与银行存款对帐岗不相容岗位的人员在网上下载并向银行存款对帐系统倒入当天的数据,再由综合业务部的银行存款对帐岗人员(或单位出纳)认真核对所有银行存款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其真实性,最后由综合业务部主任(或由与单位出纳不相容岗位的财会人员)复核并签字。若电子数据与纸质银行存款对帐单有差异,以纸质银行存款对帐单的数据为准。

二、每月“双签”程序

(一)涉及人员

财务处管理银行存款帐户涉及人员包括综合业务部主任和银行存款对帐岗、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和银行出纳岗、财务处主管处长、学校审计处处长、学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经济师。

其他适用范围内单位管理的银行存款帐户涉及人员包括单位出纳、单位财会负责人、学校审计处处长、学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经济师。

(二)工作事项

在每个月结束时,首先由综合业务部的银行存款对帐岗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出纳岗(或其他适用范围内单位的出纳)认真核对当月银行存款对帐单后,经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和综合业务部主任(或单位财会主管)认真审核后签字确认;其次交财务处主管处长(或单位财会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签字确认,再交学校审计处处长复核后签字确认;最后报经学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经济师审签。

银行对帐单上的未达帐项原则上应在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所有相关岗位人员都有责任协助处理未达帐项。

经“双签”的银行对帐单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单独装订成册、编号、保存。

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双签”程序

(一)涉及人员

财务处管理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涉及人员包括会计核算中心综合业务部的银行存款对帐岗、财务处主管处长、学校审计处处长或主管校长。

其他适用范围内单位管理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涉及人员包括单位的出纳、单位财会负责人和学校审计处处长。

(二)工作事项

在每个月结束时,首先由综合业务部的银行存款对帐岗(或单位的出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其次交财务处主管处长(或单位财会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签字确认,最后交学校审计处处长或主管校长复核后签字确认。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在月度终了后十天内(遇国定节假日顺延)编制完成。

经“双签”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应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六条附则

一、执行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解释权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