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9 

沪交研〔2017〕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和绩点要求;符合学院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无学术诚信问题者,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科研成果要求

第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从事与各学院制定的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取得若干原创性成果或新技术发明等,获得的成果达到所在学院制定的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1个半月进行。由所在专业学位点聘请2名中级以上职称(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的同行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如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相关文件对评审人有相应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同时,论文作者需在指定网站进行学位论文质量随机抽检,被抽中者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提前或延期毕业者无论抽中与否,其学位论文均需提交盲审)。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派送、评审意见与结果的回收汇总和反馈,由所属专业学位点指定答辩秘书负责,论文作者不得参与。

第六条 论文评审一般在1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完成。论文评审已通过或论文已提交盲审,但结果未返回者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七条 评审结果出现单项不合格(任一单项评价为“D”或“E”)或总体不合格(总分<60分)的论文为异议论文,异议论文由学院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者,向所在硕士专业学位点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专业学位点、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九条 专业学位点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第十条 所在硕士专业学位点聘请3或5名中级职称以上(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需有1至2名具有相关行业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级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如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必须由5名专家(含导师)组成。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左右);

2.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7.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第十二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1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毕业及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电子版,如有修改意见需提交修改后的最终版)

2.学位申请表(纸质版)

3.答辩决议书(纸质版)

4.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纸质版)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

第十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六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部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者,暂缓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其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专业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起1年内,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校学位办将不定期对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对未参加盲审及盲审存在异议的论文进行重点抽检,评估论文质量,动态调整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对学院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医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及学位申请等规定,参见医学院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关于学位材料的保存和归档,详见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流程.docx

附件2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审流程.docx
附件3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流程.docx
附件4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