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17〕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和绩点要求;符合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无学术诚信问题者,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术论文发表
第三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发表(或录用)在公开出版或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刊物目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发明专利(公开以后)者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
第四条 学术论文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在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篇计;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以1/2篇计;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为鼓励硕士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导向性刊物目录。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进行。由所在学科聘请2名中级以上职称(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的同行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需聘请3名同行专家,其中1名为校外和申请者所在单位外的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同时,论文作者需在指定网站进行学位论文质量随机抽检,被抽中者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提前或延期毕业者、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无论抽中与否,其学位论文均需提交盲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派送、评审意见与结果的回收汇总和反馈,由所属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论文作者不得参与。
第八条 论文评审一般在1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完成。论文评审已通过或论文已提交盲审,但结果未返回者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九条 评审结果出现单项不合格(任一单项评价为“D”或“E”)或总体不合格(总分<60分)的论文为异议论文。异议论文由学院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者,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十一条 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所在学科聘请3或5名中级以上(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1名为申请者所在单位以外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级专家担任。研究生本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如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专家(含导师)组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半小时左右);
2.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7.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第十四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1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毕业及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电子版,如有修改意见需提交修改后的最终版)
2.学位申请表(纸质版)
3.答辩决议书(纸质版)
4.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纸质版)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
第十七条 所在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部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审核;未通过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其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起1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办将不定期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对未参加“双盲”评审及“双盲”评审存在异议的论文进行重点抽检,评估论文质量,动态调整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对学院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及学位申请等规定,参见医学院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查、课程考试、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等规定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海交通大学有关文件为准。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须在5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关于学位材料的保存和归档,详见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流程.docx
附件2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流程.docx
附件3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docx
附件4 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docx